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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林晓: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并行不悖”?
发布日期:2012-09-20  浏览次数:827 次

有关房产税,现在各界争论的焦点话题之一,是土地出让金能否叠加房产税,出让金与房产税能否“并肩而行”?

  在这个问题上,有以聂梅生为代表的,认为在土地出让金上加收房产税,属重复征收的观点;也有以贾康为代表的,认为土地出让金为“租”,房产税属“税”,两者并行不悖的观点。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聂梅生就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两会提案接受媒体专访时曾表示,房产税征收绕不开土地出让金制度改革这一前提,现有条件下出台房产税等于重复征收。

  而房产税的极力推动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认为,土地出让金属“租”,房产税为“税”,这两者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土地出让金能否叠加房产税,聂梅生与贾康的观点可谓分歧严重,甚至可说针锋相对,那么,聂梅生与贾康的观点,究竟谁更有道理呢?这或许需要追本溯源加以分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界定可以看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简称“土地出让金”),是国家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收取的若干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租之总和。

  由此可见,贾康所说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这显然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通常所说的房地产税,按照贾康所言,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

  如果单纯从法律字面上理解,土地出让金确实如贾康所说的属“租”非“税”,而房产税是“税”,这两者之间好象确实是泾渭分明、并行不悖的。

  然而,对于土地出让金这样复杂的对象来说,简单的“字面解释”显然是力不从心的,或许更需要“扩充性解释”。这也是贾康虽贵为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其高论亦不能一锤定音的原因。

  土地出让金,这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产物。当年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把土地使用从“三无”(无偿、无期、无流动)变为“三有”(有偿、有期、有流动)。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土地使用权出让也逐步走过了从协议方式的出让,由政府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土地出让金,到全面实行招拍挂方式的出让,由市场来确定土地出让金的过程。

  严格说,土地出让金不能简单地看成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的地租之总和,出让金同时也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而中国土地市场一大鲜明特色是“政府供地的垄断性”。

  由于政府实行垄断性供应土地,类似古代对食盐、酒、茶等实行的专卖,因此,从表面上看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但从本质上讲,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一种变相的税收制度安排。

  这种变相的税收制度安排,这些年来被地方政府发挥得淋漓尽致,诚如贾康在《征房产税的实质目的》中所说的,地方政府“特别看重土地批租,于招拍挂中力求把价位冲得很高,……不断创造‘地王’的势头就很足”等等。

  这样,土地出让金成为一种是租非租、似税非税的“怪胎”,地方财政成了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土地出让净收益支出占比最大的是城市建设支出,这类似于国外房产税的支出。

  追本溯源,贾康与聂梅生在房产税上观点的分歧,关键在于是否承认土地出让是一种变相的税收制度安排。不难知道,出让金既属“租”,亦属“税”,贾康“并行不悖”的观点很难立得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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