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伍某磊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并与业主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孰料,伍某磊在交付完定金、中介费以及按揭费后,黄某并未如约履行义务。伍某磊为此将黄某诉至法院。黄某辩称涉案房屋系
2010年5月30日,伍某磊看中位于黄埔区石化路一套76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日,伍某磊便与业主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57万元,并对房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次日,伍某磊向黄某付齐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支付4000元服务费以及向按揭公司支付5800元按揭费用。
2010年7月,黄某首次向按揭银行申请提前还贷并获得该行审批,但黄某却迟迟未将银行贷款账号告知伍某磊及中介,致使伍某磊无法支付首期楼款。
后经中介多次催促,黄某提出要求伍某磊一次性支付全部首期楼款25万元,否则不予配合办理交易手续。2010年8月,伍某磊向黄某发出律师函,表明不同意黄某新提出的要求。2011年2月,黄某第二次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并再次获得审批。后再因为黄某仍未办理后续的提前还款手续,致使其第二次申请也失效。2011年7月初,黄某第三次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审批通过,黄某要求伍某磊将12万元首期楼款存入其供款账号中。半个多月后,伍某磊将12万元存入黄某指定账号。同年7月31日,黄某又将12万元退回给伍某磊。
伍某磊认为自交付定金后,黄某拒不办理提前还贷及涂销抵押登记事宜,其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购房进度,遂于2012年3月将黄某起诉至黄埔区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定金2万元及利息,并赔偿5800元按揭费用、8000元居间服务费以及因房屋价格上涨的差价,要求黄某赔偿2万元租金损失。
庭审中,黄某称与伍某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因为涉案房屋是自己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初出售房屋时未征得妻子同意,故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虽登记产权人为黄某一人,但该房产系黄某与妻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应为夫妻共有。经询问,黄某妻子表示其与丈夫协商过卖房后换置新房的事情,黄某妻子同意由丈夫处分涉案房屋。法院不支持黄某合同无效的主张。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经过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房产。部分业主在签约后不想继续出售房屋或想单方面提高房价,便以签订合同时未经过共有人同意为由,要求确认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黄埔区法院民庭法官段莉琼提醒广大业主,慎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违约原因,如果经法院审查后确认共有人知情,业主或要承担虚假诉讼导致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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