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努力营造“花钱买服务”的消费意识,督促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的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住宅小区物业产权转移时,市区各权属登记机构必须对所出售房屋的物业费用缴纳情况实施“三告知”。“三告知”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为什么要实施“三告知”,实施“三告知”有哪儿有益之处,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对相关疑问进行了深度解读。
《考虑从三套房开征物业税》
一问:市房管局要求在出售房屋时对物业费用缴纳情况实施“三告知”,请问“三告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告知一:在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登记机构须书面告知卖方及时结清所售房屋物业服务费; 告知二:在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登记机构须书面告知买方充分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已结清物业服务费;
告知三:在买卖双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交易房屋所在地的物业服务公司和实施基本物业管理的社区,以便物业公司及时通知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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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实施“三告知”有何目的?
答:近年来,物业服务作为维护住宅小区环境秩序的主要力量,为构建和谐社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发挥了重大作用。物业服务的好坏不仅仅要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也需要业主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确保物业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由于物业服务的社会公共性服务的特点,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不单单是某一个业主的事情,也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对此新进颁布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依照省条例的规定,我局在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将实施“三告知”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工作,努力营造“花钱买服务”的消费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购房人以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问:具体益处有哪些呢?
答:1、物业服务费是附着于房屋之上的债权债务,就如同水电费、煤气费一样,是出让人在售房前应结清的费用。但是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忽视这一问题,继而产生矛盾纠纷甚至诉讼。因在买卖契约上未注明这一问题,法院在实际处理这一纠纷时也非常棘手,实施“三告知”工作,将充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在房屋转让时实施“三告知”工作,有利于提高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提高缴费意识,有效避免了买方因卖方物业服务费的拖欠给日后生活带来的不便,化解潜在矛盾。
3、这一做法还能有效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有效督促业主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既保障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又保障了已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
四问:请问具体实施时间定于什么时候?
答:定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一工作。
据了解,“三告知”除了扬州市区10月开始执行外,其余各县(市)房管局将可参照执行,对进一步规范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江苏出台物业新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保值增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