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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4367 次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扬住房发【2013】5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集中开发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管局(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现将《扬州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扬州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苏建房管【2013】365号)要求,结合扬州实际,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房产经纪人:房地产中介的定义与内涵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顿和贵方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在售房过程中未尽详实介绍义务、故意夸大优点、隐瞒缺点、诱骗购房者的行为;

  (三)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四)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 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五)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六)违反《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出租赚取差价的行为;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八)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九)泄漏、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一)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登记,未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将产权人的房屋信息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进行挂牌,网签挂牌的内容与书面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

    (十三)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十四)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年以上。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整改,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罚款,注销备案,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三、工作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阶段(2013年8月中旬)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级通知要求,结合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制订转向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8月下旬至8月底)

    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事,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台账资料。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3年9月上旬至9月中旬)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市房地产业协会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各县(市、区)9月中旬前将专项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包括检查企业户数,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突出案例等)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9月中旬至9月下旬)

   9月中旬,迎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9月下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0月)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台、纸媒、网媒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经纪机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检查,意识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由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三是严格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网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严肃查处,暂停机头使用网签,四是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三)加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对影响恶劣、社会影响强烈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五)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在市房地产监察支队设立投诉电话)和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住建部:严查中介协助骗取购房资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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