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孙某、王某及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孙某通过中介购买王某位于西岗区的一套国有产权房。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交纳1万元元定金和6650元中介费。合同签订后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出了问题,虽然房屋所有权人登记在王某的名下,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孙某将二者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赔偿中介费6650元;并要求中介公司对中介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王某辩称,其与前夫离婚时,法院认为没有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就应该是她个人的,对此交易没能达成责任不在自己。而中介公司也认为其在交易过程中完成居间义务,自身不存在过错。
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王某和前夫在离婚时,因为涉案房屋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而二审法院虽然认为双方有共同财产但不予分劈,判决王某和前夫分别在登记在各自名下的房屋居住;王某申请再审后被中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在认定王某对涉案房屋具有完全所有权,还是认定涉案房屋系王某与前夫的共同财产,王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均已经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交易未完成,责任不在王某。2010年11月中旬,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返还孙某定金1万元,中介公司返还孙某中介费6650元。
对于一审判决,孙某表示不服,已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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