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长安区的陈女士近日向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没有接到所购房楼盘的《入伙通知书》,却被物业告知要缴纳物业费。陈女士很纳闷:“开发商延迟交房近半年,没有做任何的赔偿,为什么还没交房就让我们缴纳物业费?”于是她赶紧拿出合同细细的看,这一看,她算是明白了,自己掉进了开发商的“合同陷阱”里。
近年来,购房合同越来越不规范,开发商擅自更改合同条款或添加新的内容,且购房者在购买时就存在诸多霸王条款。“购房霸王事件”更是时有发生。为何开发商将合同中补充协议越写越细?为何购房者必须要签署诸多的霸王条款?面对这些疑问,本报特别采访了一些购房者,并邀请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这些条款,教您如何维权。
霸王条款之一
虚假宣传不担责学校无故消失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里规定,甲方(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文字、图片、模型、口头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广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宣传所用,不具有要约效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此开发商宣传楼盘时,规划建立学校。楼盘建成时,学校却成了泡影。
关键词:虚假宣传
律师解析: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广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广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发商房产广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
维权建议: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种签订购房合同前的行为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因此,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该理性购买,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合同中提到办学校,该小区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建校。如果开发商不履行其义务,业主可以诉诸法律。
霸王条款之二
绿化带改建车位停车需交钱
某地产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无权干涉。该小区的“绿化带小广场”被开发商修建成停车位,业主每月停车都需交钱。
关键词:私自改建
律师解析: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里将小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自己的条款是违法的。
维权建议:小区的绿化带有特定用途,开发商和小区业主都无权私自改建,这是违法行为。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拆除停车位,修复绿化带。如若不行,可以诉诸法律。
霸王条款之三
违约金差赔偿不合法
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乙方(购房人)按每天20元向甲方(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同时,又规定甲方没有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一天10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关键词:赔偿不平等
律师解析: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人逾期履行义务每天支付违约金20元,而出卖方逾期履行义务只需每天支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维权建议: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双方进行协商。将购房者的损失降到最低。但是合同一旦签成,就不能更改,除非违约金额数目大,赔偿金额超过了其利益的30%,购房者可诉诸法律。
霸王条款之四
房屋面积缩小无钱款补偿
某楼盘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该商品房实行一口价的计价方式,如房屋实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双方确定互不追究面积补偿款,互不进行多退少补。该小区业主实际房屋面积比合同中的房屋面积缩小了近2个平方米,开发商不退不补。
关键词:面积误差
律师解析:根据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房屋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购房者与开发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维权建议: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能更早更准确地知道房屋的实际面积,处于优势地位。购房者签约时要小心审查关于面积误差的条款以及面积误差的赔偿情况,以免出现房屋面积误差时难以向开发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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