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3月,秦女士作为买方与张女士、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秦女士以130万元购买房屋,如果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秦女士应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3万元,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1.3万元违约金,订约当日秦女士支付了2万元定金,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保存。
居间协议签订一周后,秦女士因资金问题与张女士商议不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好在张女士通情达理,同意解约并退还秦女士的定金。眼看着即将成功的生意就这么黄了,房地产中介公司懊丧不已,就向张女士称,表示愿意代劳张女士所有的解约事宜。于是,房地产中介公司拟定了《解约协议》,协议约定张女士退还定金2万元,由秦女士支付房地产中介公司服务费1.3万元。秦女士解约心切,随即签署了协议。房地产中介公司随后将保存的2万元定金扣除服务费1.3万元后返还秦女士7000元。
房屋买卖没有成功,房地产中介公司怎么有权收取酬金呢?秦女士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综合考虑中介公司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后,判决秦女士支付中介公司必要费用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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