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江津几江中学修建了一幢园丁大厦完工后,将大厦一至三楼的商业用房,以2980万销售给了5名购房者。由于销售合同写得马虎,没有写明谁负责外墙装修一事,结果惹出一堆官司。律师提醒:如此巨额的房屋买卖合同,要请律师和房介专业人士把关。
装修责任没明确留隐患
据介绍,2009年6月,江津几江中学职工集资装修建造的商住楼“园丁大厦”完工了。当年底,几江中学将大厦一至三楼商业用房及负一楼(共16987平方米),以总价2980万元卖给了5位购房者。当时,一至三楼外墙装修尚未完工。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只用括号在价款一栏附加约定:“外墙装修按设计要求,由此产生的所有装修费用由买方自行负责”的字样。对于“谁组织装修施工”、“装修何时完工”却只字未提。签了合同后,5位买家按约交付了1000万元首期付款。但是,外墙装修双方都没有动手。
卖家要解约引发官司
去年5月,几江中学先后3次向5位买家寄出催告函,催促对方组织队伍进场施工,要求一个月内完工。到5月18日,几江中学见5位买家仍未回应,只好垫支100万元,自己找人进场施工了。随后,几江中学函告5位买家要求解除卖房合同。由此,5位买家状告几江中学,要求继续履行买房合同。
这个官司还未打完,5位买家中的三人陈相杰、韩选彬、王成安于去年8月4日,与几江中学达成了协议,自愿解除合同,并获得了校方退赔的本金650万及4%的利息。
买家中3人“闹散伙”,另两人冯在其、彭代良不同意了,于8月6日状告打了退堂鼓的陈、韩、王三人,请求判令3人与校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这个官司至今也未判决。
官司未打完 房屋已易主
去年11月23日,江津区法院就卖房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为,卖房合同没约定谁负责外墙装修,而“几江中学向买家交付合格的房屋是卖家的主要义务”,因此,函告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几江中学马上上诉。今年4月1日,市五中院二审认为:“外墙尚未装修的情况下,房屋显然不具备交房条件,故应由几江中学继续组织装修。而按照《合同法》规定,对合同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于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但是,官司仍未完未了。因为目前几江中学已把房屋卖给了成都一家公司,原买家中的冯在其、彭代良又于今年4月28日状告几江中学,要求履行原买卖合同。目前,此官司一次还未开庭。
昨天,记者联系上原5位买家中的陈相杰。陈说,最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他从网上下载,稍加修改后填写的。当时,双方都未仔细研读条款,就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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